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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老教授协会章程

2018年03月22日 10:44  点击:[]

内蒙古自治区老教授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

本协会定名为内蒙古自治区老教授协会(英文名:Inner Mongolia

Senior Professor Association缩写为:IMSPA)。

本会经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转报民政厅以民社字(1993)第26号文批准成立,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序号:FO323,标准代码:502699771)。

第二条协会性质

本协会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上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或具有相当高级职称的知识分子自愿组成,是为了继续发挥其才能和作用,从事学术

研究和智力服务的地方性多学科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协会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

和谐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充分发挥协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老教授的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广大老教授,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科技兴国战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繁荣我国教育、科技、文化事业服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新贡献。本协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科学精神,保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作风。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呼和浩特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根据国家、社会和市场需要:调动广大老教授、老专家的积极性,为促进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七条本协会的具体业务范围

(一)承担教学任务。接受高等院校和其它单位聘请,担负讲课、专题讲座、指导研究生、培养青年教师和进行教学管理、教学督导、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

(二)开展继续教育和社会教育。根据社会各界人员的学习需求,提供专业培训等多种形式服务,为形成全民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作贡献。

(三)坚持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并重的方针,发挥多学科优势,承接科研、规划、技术咨询、科技开发、技术改造及其他咨询服务。

(四)组织编写、编译教材、资料、丛书,推荐出版本协会成员的专著。

(五)按照发展先进文化的要求,开展“民族学”研究,弘扬、传播中国民族文化、历史传统文化。

(六)参与组织和推动普及科学知识活动,采取举办讲座、撰写文章等多种形式,为在社会特别是青少年中提倡诚信为人、崇尚科学、鼓励创新、反对学术腐败和伪科学的良好社会风气服务。

(七)参与培育青少年健康成长工作,为培育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风尚作贡献。

(八)开展科技与学术交流活动。

(九)参与组织和积极推动社会老龄化事业的研究与发展,宣传和推动老年人科学养生、益寿延年的健康建设。关心和保护老教授、老专家的合法权益。

(十)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生动活泼的联谊活动。

(十一)承接上级交办的与本会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

(十二)某些高校老教授协会可根据自身情况与本校“关工委、”“老科协”有机结合,互补共建,为教育青少年作贡献。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凡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或其他高级专业职称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

(三)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上,身体比较健康,愿意和能够参与本组织的活动。

(四)忠于祖国、品德优良、作风正派。在拥护本会章程、完全志愿的基础上,各盟、市的高校成立分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

(一)有参加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免费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学术报告会,优惠得到协会编印的学术研究资料;

(三)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社会服务活动;

(四)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联谊活动;

(五)对本协会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的义务

(一)接受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关心本协会组织的建设,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给的任务,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为本协会的发展提供信息、献计献策;为本协会的社会服务贡献力量;

(四)遵纪守法,维护本协会社会信誉和利益;

(五)按时缴纳会费(80周岁以上会员可免交会费)。

第十一条入会和退会

入会:由本人自愿书面申请,经本协会二人介绍填写登记表,分会讨论通过批准报内蒙古自治区老教授协会备案。

退会:由本人向所在分会申明,经分会书面报内蒙古自治区老教授协会备案。会员一年不交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或给协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协会按民主协商原则组建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

通过,报自治区挂靠单位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协会会员超过150人,可举行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并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确定本协会方针、任务;

(二)讨论并决定本协会重大问题;

(三)审定或修改本协会章程;

(四)选举理事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会员表决,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职权,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集,每年举行1-2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责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财务予决算报告;

(四)选举正、副会长,秘书长以及理事的增补、变更;

(五)决定本协会所属设置、撤销等重大事宜;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批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及若干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第十七条的三、五项职权除外)。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届。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本协会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作风优良;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二)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共事,社会联系较广,有较强的活动能力;

(三)热心老教授事业,热心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正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一般不超过75岁。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由常务理事会直接

领导。其职责为:

(一)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日常业务往来,管理协会财产、财务、档案、资料;

(四)提出召开理事会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了解与协调协会所属单位的工作,向常务理事会提出改进建议;

(七)承办正、副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下属分支机构,如专业委员会或分会,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设置。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挂靠单位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任何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

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管理合法占有的财产,并建立相应得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有偿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和所属单位缴纳的经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有偿服务的收入和本协会举办的活动的合法收入;

(三)政府部门补贴和社会赞助;

(四)利息;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为开展协会工作所需要的办公费、条件设施维护等开支;

(二)本协会聘任工作人员的报酬或补贴;

(三)报刊、资料等;

(四)与有关单位往来活动费用;

(五)奖励为本协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六)向上级缴纳的会费和其他必要开支;

(七)经协会批准公出差旅费。

第三十条本协会会员承担教学任务的酬金,由聘请单位按当地规定标准付给本人;承担科研、咨询、技术改造等任务的报酬,按协议及本协会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使用。并按时向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报告收支情况。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资产和各项经费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以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查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自治区民政厅和自治区挂靠单位委托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

内,经自治区挂靠单位审查同意,并报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自治区挂靠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自治区挂靠单位及自治区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自治区挂靠单位和自治区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2年9月12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自治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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